(五)协调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监察、人社、财政、编制等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依法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监督主要监督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和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情况、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情况等事项。
第八条 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及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督促情况;
(三)依法行政统计、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设置、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管理情况;
(六)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情况,依法行政内部考核组织实施情况,依法行政工作问责情况。
第九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建立情况;
(二)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四)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备案、是否严格审查备案的文件、是否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依据定期梳理、清理情况,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学习、宣传情况,有无不当适用已修改前的或者已经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