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二月一日
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依法行政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市、区)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情况实施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机构、下一级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依法行政监督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制定依法行政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
(四)负责对依法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交流、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