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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2010年加强本市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各级办医主体将医药费用控制纳入对所属医疗机构目标管理和院长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照目标完成费用控制要求的院长,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完善院长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均次费用、药占比例、医疗质量等指标所占的考核权重。

  6、在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中,将医药费用控制作为主要的评审准入指标之一,对未按照要求完成费用控制任务的医疗机构,暂停等级评审资格,进入整改阶段,待符合要求后再予启动评审。

  7、对于费用控制不力的医疗机构,暂停新增床位和新增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

  三、加强医疗机构财务收支管理

  8、各医疗机构只能设置一个财务管理部门,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情况严重者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9、加强对医疗机构非业务收入和科室使用器械、新药购进的审计。

  四、加强医疗机构成本控制

  10、开展医疗机构成本核算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各级医疗机构成本分析和绩效分析的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医疗机构成本控制和监督。

  五、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11、建立卫生、医保、药监、物价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加大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力度,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追回已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处以警告、行政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医保结算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12、探索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将医师的诊疗行为纳入定期考核评价范围,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与职称评聘挂钩。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医保费用结算支付。

  13、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对医务人员检验检查及用药的预警与动态管理。

  14、不断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各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出具收据和收费明细清单时,必须列明提供的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编码、名称、计价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六、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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