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组由竣工验收部门和相关委、办、局人员以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 (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工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二)主体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用情况,海外收购兼并、股权变更情况。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归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是否经审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审核意见进行调整。
(五)项目招标投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文件以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条 (验收方式)
验收组通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投资调减)
项目投资调减比例小于10%的,应当报项目审核部门备案。
项目投资调减比例超过10%(含10%)的,应当报项目审核部门批准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凭竣工验收意见,办理剩余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未整改的,项目单位应当退还前期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