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求。
(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引进国外技术和装备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审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六)所有项目工程档案分类立卷,文件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项目基本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尚有零星土建工程未实施完毕或者少数非主要设备未到位,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且未完成投资占投资总概算比例小于10%的,经竣工验收部门同意,也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申请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 (竣工验收材料)
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附项目批准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单项验收文件;
(五)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 (验收组织)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