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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0]526号)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加快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了《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要求)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前款所指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立项和调整等批准文件。

  第四条 (竣工验收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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