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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移交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移交的通知
(厅函〔2010〕1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

  我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成果已通过部级验收,现就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移交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

  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部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向各市国土资源局移交通过部级验收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矿业权实地核查属性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按行政区域分解,并移交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开展数据库更新及换证工作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30 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60号)要求,在201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矿业权登记数据库更新及换证工作。

  三、做好换证与标识牌建设的衔接工作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将矿业权标识牌建设和矿业权换证工作相结合,督促已经完成矿业权标识牌建设和采矿权界桩埋设工作的矿业权人在换证后1个月内完成对矿业权标识牌有关内容和采矿权界桩位置的调整;督促尚未完成矿业权标识牌建设和采矿权界桩埋设工作的矿业权人在换证后2个月内完成矿业权标识牌建立和采矿权界桩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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