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1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8 号)和我省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矿业权评估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经审查,现公布2010 年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结果(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通过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的基本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工作,切实把好评估质量关。
2、矿业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评估机构必须对评估资料、数据和资产状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未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的矿业权评估结果无效。
3、协议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5 套矿业权评估报告,省厅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的有关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4、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含乙类矿产)的矿业权必须经评估、备案后才能出让,不得违规超越程序。
5、矿业权评估机构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