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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3: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同时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信息进行查询,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级政府机关以及业务指导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要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做到既“符合发布主体的权限”,又“方便公众查询”的要求。
  (三)标准型。目录的编制应尽量参考已有的一些标准与规范。
  (四)精简性。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和交叉。
  (五)及时性。通过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的,应做到信息公开目录与最新公开信息自动同步更新。通过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的,目录更新原则上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
  二、目录分类
  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为三类三级(详见附件五),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概览,包括单位简介、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其他。
  (二)单位业务,包括综合工作、幼儿园招生、小学招生、初中招生、高中招生、中职招生,或者其他反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信息目录。
  (三)其他工作,包括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信息目录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各单位在精简适当的原则下,可根据需要扩展或缩减目录层次。固定类目经规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需要自行设定。
  三、编制要求
  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项两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对目录编制有关事项的说明,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目录数据项由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信息类别、发布机构、发布日期、文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关键词、公开类别、存放位置、载体类型、记录形式组成(详见附件四)。
  1.信息索取号(必选项)。索取号是为方便检索或索取信息所赋予的代码。每条信息编写一个信息索取号,每条信息的索取号是唯一的。
  (1)编写规则
  信息索取号由四组代码构成。
  第一组代码表示机构编号;第二组代码表示信息的分类号;第三组代码表示信息编制年号;第四组代码表示信息内容排列的流水号。
  各组代码之间用“-”相连,其结构为:机构编号-分类号-信息编制年号-流水号。
  (2)规则说明
  机构编号:由“区域代码”+“机构代码”构成。机构编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信息分类号:按目录分类结构层次编写,分3级由6位数字表示。其中:第1位数字,对应第一级目录。第2、3位数字,对应第二级目录。第4-6位数字,对应第三级目录。当目录设置到第二级为止,没有第三级时,第4-6位数字采用补“0”的方式,保证三位数字不空缺。
  信息编制年号:由4位数字表示。例如:2009年公开的信息,用“2009”表示;2010年公开的信息,用“2010”表示。
  流水号:由4位数字表示信息在目录中的排列号。按公开的先后顺序排列。
  例如:索取号为3101079005-101000-2008-0001的《上海市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简介》,表示:
  机构代码(上海市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类号(第一级目录:单位概览;第二级目录:单位简介;第三级目录:无)-编制年号(2008年编制)-流水号(第一份文件)。
  编制结构具体表现形式为:

  ××××××××××××-××××-××××
  流水号     年代号    机构代码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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