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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探索试营业制度。对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就业困难群体,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农民,返乡农民工,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级各类创业基地开展创业的,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参照省工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在各级各类创业基地内探索实行试营业制度,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四)争取税收扶持政策。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支持,对各级各类创业基地的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初创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争取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适当减免。

  (五)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创业环境,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企业经营和管理必备知识,掌握申办各类经济组织的方法,提高创业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入驻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进行辅导。制定《黑龙江省创业辅导师管理办法》,建立创业辅导师队伍,加快形成一个省、市(地)、县(市、区)创业辅导网络,针对初创企业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采取讲座、答疑、诊断、指导等形式,组织开展免费创业辅导活动。

  (六)开展创业服务工作。各级各类创业基地要建立服务机构,为入驻基地的初创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一是开展创业指导服务。为创业者创办企业期间提供的创业信息、咨询指导、创业文件编制、代理登记等项服务。二是开展创业综合服务。为初创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会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融资指导、政策信息服务、技术支持等项服务。创业基地内的企业均可享受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改善创业基地环境。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严格控制对创业基地内的企业进行各种检查,创业基地要设立对外接待窗口,由创业基地对外接待服务机构统一办理相关事宜,对侵犯创业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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