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统计部门通报的半年(年度)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比上年度增加的企业。
7.耗能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大、通过调控效果明显的企业。
8.耗能总量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附加值低的企业。
9.列入年度本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企业。
10.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项目。
(五)预警调控的主要措施
1.挂牌督办。对超耗和超排比较严重的县(区)、项目和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2.时点监控。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由发改、工信、财政、监察、统计、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超耗超排的县(区)、项目和企业进行督察。一个月内仍没达标的进行黄牌警告,两个月内仍没达标的按规定实行惩罚性电价,三个月内仍没达标的进行停产整顿,连续三个月以上超耗超排且整改无效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按规定提请政府予以强制性关闭。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县(区)和企业,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信贷投放,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实行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
3.遏制“二高”。立即停止审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根据节能形势需要,果断调整在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投产时间。严防我市“十一五”末出现高耗能、高污染的突发状况。
4.下达计划。实行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限制调控并将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和相关企业。
5.设施建设。全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附属设施建设,使之发挥实效。
(六)进度报告。出现警讯县(区)要立即启动预警调控机制,每月10日前要将调控进度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办、统计局、工信委和环保局。警讯消除后,市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解除预警。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统计与监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各重点用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