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目标
(1)节能方面。2010年下半年全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必须同比下降2%。工业领域,至年底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去年的1.1432吨标准煤降低到1.0984 吨标准煤,下降3.92%。建筑领域,下半年需完成节能量5.25万吨标准煤。全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速度与GDP增长速度基本持平,万元生产总值电耗控制在789千瓦时以内。
(2)减排方面。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2.45万吨以内,下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6.23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1953吨,确保各污水处理厂按负荷率运行。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8.37万吨以内,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2万吨以内。
3.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调控
根据2010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十一五”前四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结合自治区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基本目标,提出我市能耗预警调控基本目标,经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审核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能耗预警控制线。各县(区)根据各自“十一五”经济发展、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全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基本目标,确定本县(区)能耗预警控制线,经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本县(区)能耗预警控制线。全市及各县(区)确定的预警调控基本目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实际能耗情况,按季进行修正。
(三)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促使各部门间形成节能减排工作的强大合力。根据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实际情况,启动预警调控方案,方案启动后,市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分工要求,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对辖区内有关重点耗能企业实施强制性工作措施。
2.预防为主、及时启动。各县(区)及各重点能耗企业要明确节能减排任务,采取更强有力、见效更快的措施,切实落实节能减排各项任务,若2010年三季度末达不到节能减排目标预计完成率时,必须启动调控方案,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3.统筹全局,确保完成。围绕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为突破口,加强领导,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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