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年度责任制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县(市)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村发展留用地经调整用途后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