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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强先进制造、科技人才、营销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投资,优化设在国内外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布局,发展县域总部、浙江总部、长三角总部和国内外的一体化的总部。鼓励民营行业龙头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聚度,努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增加值率高的制造业为主型的总部企业。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完善营销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立足开放合作优势,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在境内外设立地区营销分部、商品分拨中心、贸易代表处、专卖店、销售柜台等直销网点(机构),打造现代服务业型的总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的合作,兼并、收购、重组境内外销售网络、成熟品牌和经营主体,完善内外对接的贸易总部型的营销体系。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金融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打造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鼓励民间资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投资污染治理装备、固废处理装置、环境监测监控仪器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业,投资建设污水治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等环境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环境科技中介性的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节能环保监测诊断服务、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等为重点的环保科技服务,推动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交通、水利、城建、人防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既有线的改造建设。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提高城市综合承载水平。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民办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和融资担保,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市里从教育经费中划拨一定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参照市里模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支持民办职业学校、民办高等院校开设服务型教育重点培育学科、专业和培养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完善产权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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