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除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外,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可以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暂住证》及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泰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60%确定。
(五)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六)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租后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二)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按合同约定期限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重新确定配租资格,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要提高租金水平。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六、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