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
(二)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五)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存量住房向政府审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出租。
四、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
泰安市市区内供应对象标准。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具有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11000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人员标准:具有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8周岁,且在市区有固定工作,年实际收入低于11000元的无房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标准:已取得泰安市市区《暂住证》,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三年以上并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泰无住房人员。上述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