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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三)其他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
  1.严格执行《泰安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确保统计调查工作正常开展。负责做好本行业基层数据采集、汇总和审核工作,组织本行业统计单位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报送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2.加强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行业统计。各服务业行业的统计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对全市范围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从事的服务业活动,努力做到全范围统计,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
  3. 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抄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属于服务业的统计报表、资料。
  4.按照《泰安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法人单位和其他视同法人单位的资产、主要业务活动收支情况,以及行业发展情况。各行业综合年报和其他国民经济核算需要报送的年报资料的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各行业综合季报和其他国民经济核算需要报送的季报资料的报送时间为季后10日前。
  (四)部门服务业统计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职业技能培训(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统计工作;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负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活动的统计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业的统计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统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市国税局负责三次产业税收统计以及商务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及税务(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教育行业的统计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艺术业、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的统计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全市及分县(市、区)的统计、财务数据资料。
  三、切实提高部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切实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核算和调查工作。要加强对服务业行业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全市的国民经济核算和服务业统计制度,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财务资料,报送的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扎实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改革,更加重视财务、劳动者报酬、生产税等收入指标,强化部门统计数据的内部衔接,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匹配性。要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依靠现代化手段提高统计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强化对统计人员和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要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在健全完善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在统计数据上报前,进行认真审核评估,确保各项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行业发展状况。
  四、进一步加强对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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