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落实基本药物省级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市物价局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建立健全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探索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根据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对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制定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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