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总结经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所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市民政局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推行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分别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加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2010年实现市辖区统筹。科学论证、稳步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工作。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泰山区、肥城市、东平县、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所属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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