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4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支持“厂中厂”发展的政策意见
(省发改委)
为提高现有工业企业存量资产集约利用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推进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根据我省工业企业尤其是老工业企业土地、厂房相对宽裕,厂区内道路、水电、通信、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特点,鼓励现有工业企业以企招商,提高土地、厂房和配套设施的集约利用水平。
二、“厂中厂”是指现有工业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主机企业)利用本企业存量土地、闲置厂房和配套设施等资源,吸引与企业主体产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以下简称配套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进行零部件配套加工、延伸产品加工或提供生产性服务。
通过存量挖潜、增量引进,推进主机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配套企业专业化、社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厂中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套企业应是新引进并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
(二)配套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主机企业、配套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经过审计;
(四)主机企业、配套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定有增量资本。
四、扶持“厂中厂”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重点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两高一资”行业不予扶持。
五、对属于“厂中厂”主机企业利用厂区外其他破产企业等闲置工业土地引进的配套企业,同样享受“厂中厂”优惠政策。
六、“厂中厂”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享受国家增值税抵扣、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以及开展污水、垃圾处理和废渣、废气再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