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额投资类项目推行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严格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
(六)全额投资类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七)参与全额投资类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规定,依法对援疆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疆指挥部要会同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全额投资类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或市援疆指挥部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决算,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条 援疆项目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省援疆指挥部和阿克苏方面报送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援疆指挥部每月须向省援疆指挥部、同级对口支援办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援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验收决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全额投资类项目获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资助的,浙江省投资的资金可相应置换出来用于安排该区域的其他援疆项目。
第十四条 援疆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