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0〕36号)


  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通过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士兵在加强基层政权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中的骨干和生力军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顺应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和需求,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由其接收安置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就近就地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形式和招生办法
  (一)教育培训对象。我省负责接收安置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均可参加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形式。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如需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的,可免试就读所在市、县(市、区)的相关学校,学制一般为两年。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执行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招生办法。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向所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承训学校和机构负责录取。具体招生办法由各市、县(市、区)自行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