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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经信委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进行抽样核查,并将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六条 省物价局会同电监会浙江监管办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确认应缴纳的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第七条 各级电网企业负责执收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电价加价费,收费周期每半年一次。执收时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擅自对其他单位和产品加价。
  各级电网企业应将收缴的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上缴省电力公司汇总后,全额上缴省级非税收入财政账户。省电力公司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及其上缴省财政情况,按市、县列表通报给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将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全额返还给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生产所在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质监部门责令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在规定期限内不治理或治理后能耗标准仍不能达标的,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已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目录

  (一)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1项)。
  1.《铜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8-2007)
  2.《锌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49-2007)
  3.《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0-2007)
  4.《镍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1-2007)
  5.《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2007)
  6.《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07)
  7.《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2007)
  8.《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8-2007)
  9.《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08)
  10.《铁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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