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10〕3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是指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消耗的能源量(电量)实行电价加价制度(已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 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1倍(含)以内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电监会浙江监管办确定;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产品,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第四条 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按照单位产品实际消耗能源量(电量)与限额标准的差额,分别乘以核算期内合格产品产量、加价标准计算。
第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单位和产品的确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统计、质监等部门核实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确认超限额标准的能源品种、数量等,逐级上报省经信委。被确认单位有异议的,可要求上一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