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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15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地质灾害易发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切实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关于下达<2010 年浙江省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12 号)和《关于下达2010 年度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 〕112 号),省厅编制了《2010 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详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预警工作,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及居民点搬出区域划入限制或禁止建设区,并以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为前提,落实搬迁安置点,对搬迁安置点建设选址上应优先考虑生产生活配套完善的批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根据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人口规模按人均用地80m2 新增建设用地标准下达给各地。部分县(市)搬迁人数不足10人的,所需搬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地在切块指标中安排解决。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点,经省确认确需搬迁避让的,各地即可申请核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应加强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障地质灾害搬迁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必须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不得挪作他用。用地报批时,原则上单独组件,并在报件中单列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台账。

  请各有关县、(市、区)结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抓紧单独组织搬迁项目用地批次报件上报审批。

  附件: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2010年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单位:亩

地市

县(市、区)

新增建设用地

农用地

耕地

杭州市

临安市

20

18

13

淳安县

123

112

78

宁波市

余姚市

21

19

13

温州市

乐清市

37

33

23

平阳市

40

37

26

永嘉县

12

11

8

苍南县

49

44

31

文成县

7

6

4

金华市

武义县

46

42

29

衢州市

龙游县

15

14

10

江山市

12

11

8

常山县

4

3

2

台州市

黄岩区

7

6

4

仙居县

6

5

4

丽水市

莲都区

35

32

22

龙泉市

20

19

13

缙云县

85

78

54

遂昌县

77

70

49

松阳县

61

55

39

景宁县

73

67

47

庆元县

39

35

25

合计

789

717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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