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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地、州)、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嘉兴除外)和48个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附件)国土资源局、气象局,从今年台汛期开始,共同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已经共同编制工作方案并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杭州、宁波、湖州等市和有关县,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技术方法和业务平台,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可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报工作方案》(浙土资函〔2010〕15号)的工作模式,建设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预报技术系统。根据本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现状和易发程度,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天气预报等实时共享机制,及时发布本地区地质灾害等级预警预报。

  三、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手机平台及时发送地质灾害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当地紧急异常短信发送平台,及时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到基层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巡查人和监测员、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

  四、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地质环境监测院和省气象台、省气象服务中心,要进一步研发服务共享的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技术系统,为进一步提高市、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五、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要高度重视县(市、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好人员、资金,按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县(市、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的预警预报工作按上述要求进行考核。

  附件:全省48个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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