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
(三)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于标准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和区、县(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检测,未达到能效指标规定的设备,必须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能源审计制度,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国内外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对先进的节能技术及成果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等能耗。
第二十九条 促进下列节能工程的实施:
(一)铸锻造、电解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技术改造工程;
(二)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三)区域热电联产、蓄冷、蓄热工程;
(四)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照明节能工程;
(九)公共机构节能工程;
(十)采用其他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