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6月12日修订,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30日
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5年4月22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12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管理、开发、利用、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本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日常监察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宏观调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技术进步,降耗增效,政策激励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