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3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支持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大连市支持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
开发建设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战略举措。为加快推进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大连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一条 在大连生态科技创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内,比照长兴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发展规划、土地开发、项目审批、人才引进、户籍管理等方面向生态科技创新城下放权力,使其拥有更大的发展自主权。
第二条 支持生态科技创新城土地开发,其规划区域内形成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市区两级政府5年内全额补贴给生态科技创新城,在缴入上级国库后当月内经甘井子区财政划转至生态科技创新城帐户,专项用于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
第三条 突出生态科技创新城的科技特色,生态科技创新城每年应从市补贴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中留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区域内公共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生态科技创新城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支持生态科技创新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5年内其规划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含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态科技创新城规划红线外的市政大配套,按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财力解决。
第五条 加大财政资金对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以2009年为基数,5年内生态科技创新城所形成的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生态科技创新城建设,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形成的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经甘井子区财政划转至生态科技创新城帐户。
第六条 强化金融对生态科技创新城重点开发项目的支撑作用,建立以财政投资为引导,包括企业投资、社会投资在内的多元化投融资平台。争取国家批准设立产业基金和发行企业债券,积极组织银团贷款,多渠道筹集生态科技创新城开发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