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灾情:市防指核查灾情并上报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登记救助:灾情核实后,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实施救助。
6.2.2 救助方案及要求
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抗旱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抗旱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6.3 效益评估
抗旱工作结束后,市防指要组织各级抗旱部门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对抗旱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调查整理,对全市抗旱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地遭受旱灾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联合向上级财政、水务部门申请抗旱补助费。市财政和中央财政下拨的抗旱资金由市防办商市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专款专用。
7.2 物资保障
做好抗旱用电、用油、救灾物资等储备和灾后调拨、调剂工作。在紧急抗旱期,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抗旱结束后,要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回收机具设备,进行维修备用。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全部用于抗旱救灾、帮贫扶困。
7.3 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根据抗旱规划,抓紧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7.4 应急队伍保障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7.5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