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旱情信息: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按相关要求上报市防指;其他信息由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各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相关要求统一上报市防指。
4.1.2 预防措施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制、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3)工程准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并加强工程建设的准备、建设和维护。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抗旱预案,研究制定应急方案。各区市县、各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相应的抗旱预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
(6)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重点检查组织领导、责任制、水源工程、抗旱措施等是否到位。
(7)抗旱水源调度方案。受旱地区要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进行抗旱水源的调度。
(8)限水方案制定。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2 预警
4.2.1 干旱预警
按照《国家抗旱预案编制大纲》规定,干旱预警等级按干旱的严重程度划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和Ⅳ级预警。
(1)Ⅰ级预警
Ⅰ级预警为特大干旱,干旱预警颜色用红色表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大干旱,适时发布Ⅰ级预警。
①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②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
③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30%。
(2)Ⅱ级预警
Ⅱ级预警为严重干旱,干旱预警颜色用橙色表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干旱,适时发布Ⅱ级预警。
①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②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
③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