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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五、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经营者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一宽松半大衣原价为1080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 918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030元。

  六、馈赠物品表示不清。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某家电卖场标示三星冰箱系列,单件商品满20000元或20000元以上,赠32"液晶;单件商品满10000元至20000元,赠22"液晶;三星套餐,满18888元,赠手机;但都未标示馈赠品的品名、数量。又如某公司广告称:购松下42寸(42PA50C)等离子17480元/台,送松下电饭煲一台+500元送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价值3980元,而松下SC-HT603家庭影院七件套实际售价为2620元-3800元/套,与广告所称赠品价值不符。

  七、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CDMA手机时,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八、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如有的商家在实际使用赠券时,限定购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定额度的赠券,超过部分必须使用现金,但事先没有标明。

  九、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的情形主要有:1、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2、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不是在本交易场所的交易价格,为其他交易场所的成交价格;3、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供货商提供的报价或指导零售价等; 4、经营者所标示原价为经营者自定的销售价格;5、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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