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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的通知

  第二条 促销的含义

  本指南所称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满就减、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或服务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条 促销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具体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要标明 “12358”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五条 经营者促销明示义务

  经营者商业零售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变更促销内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变更除外。

  第六条 经营者促销明示的具体要求

  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应当标明的内容分别为: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二)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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