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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9月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9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具体组织对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市工商局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工作由市金融办具体负责。重点摸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及针对单个机构的具体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整顿规范阶段(9月16日-9月30日)。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分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行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尤其以融资担保名义从事高风险投资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要对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积极进行自查自纠。
  (三)重新确认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整理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按照材料报送情况进行逐户确认后,报省金融办审批。省金融办审核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条件为:《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工作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为2011年3月31日。逾期,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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