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示范区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第五条 主办券商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主办券商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九条 申请代办资助的主办券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工作合作券商;
(二)与示范区企业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且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十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6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