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市政府第13届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