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巴中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巴中市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因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审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市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审计局、地税局等部门及巴州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收回公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超过规定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