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各县(区)将教职工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直接发放,对2002年1月以来拖欠教职工工资的,督促其在2010年底全部到位。
(三)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县(区)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配合监察、物价、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四)配合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小学维修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专项资金。
(五)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县(区)做好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配合人事、教育等部门研究解决代课教师措施办法。
五、市编办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按省编委要求及时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动态调整。
(二)检查各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落实情况,督促解决有编不补和占用、挪用编制、非教学单位借用教师、教职工在编不在岗等问题。
六、市人事局
(一)指导各县(区)人事部门,根据教师编制数量,及时足额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公开招聘计划;会同教育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妥善解决代课教师的措施办法。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性支出。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表彰奖励工作,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招聘、岗位管理和职务评聘等相关工作。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
(二)督促各县(区)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八、市国土资源局
(一)优先解决中小学建设用地,依法及时为中小学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结合本地“普九”需要和教育发展实际,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用地纳入总体规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