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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巴府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实现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标准化、办事制度标准化、政务服务标准化、办公场地和设施标准化。

  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市、县(区)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与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规定的名称、数量及流程完全统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都必须纳入中心窗口办结。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省、市关于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增加投入,改善场地和设施条件,满足实施“两集中、两到位”和现场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以及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进驻的需要。将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律援助、住房公积金、房产交易及评估、测绘等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将水电气收费、广电收费等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增设服务点;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有需求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办理,切实方便群众。

  制作标准化的办事指南,凡需申请人提交文字材料的均需制作示范文本,并逐环节、逐岗位明确申请人和办理时限,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加强并联审批工作

  全面开展市场准入并联审批,加快实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的并联审批,整合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建立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运行的新机制。一个申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应按照“集中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开展并联审批。继续巩固完善并联审批会商、会审、会签制度和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制度、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实现并联审批软件与行政审批通用软件审批信息对接。

  四、快速推进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严格按照川办函[2009]270号和巴府办函[2009]158号文件的要求,按时完成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切实解决有场地办事、有人办事、有章办事和方便群众办事的问题。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同时,应将婚姻登记、“新农合”、证件办理等事项及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等惠农政策兑现全部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并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限时办理;便民服务中心开展婚姻登记的,应切实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社区便民服务室应为辖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居家养老、健身娱乐、治安防卫、卫生管理、证件办理代理等便民服务。便民服务中心应将进入单位、审批服务项目、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及各项管理制度上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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