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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荆州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可持继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责任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水利、交通、城建、化工、煤炭等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如已建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做好重点预防区监测预警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村组要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紧密结合天气预报做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对已查出的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防灾预案和群测群防,落实到具体单位及乡(镇)长和村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村民。要建立好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及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并发放到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要对重点灾害地区实施专人定点监控,并制定详细防范方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三)加强汛期巡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关键时期。地质灾害预防要坚持以防为主,以人为本,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同时要最大限度降低财产损失。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和灾情快报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的情况调查以及对各灾区的巡查工作,落实专班,落实交通工具,做好值班,对各种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尽可能防止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要加强对人类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开办矿山的,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四)制定地质灾害勘查防治计划。 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论证预测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同时制定地质灾害勘查防治计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有机结合,采取避让与治理相结合,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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