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禁止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3.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收运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在城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城管、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5.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6.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7.餐厨废弃物处置者应当积极开展餐厨垃圾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通过制造肥料、沼气、工业产品等方式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
1.餐厨废弃物收运者应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运输,并在收运过程中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2.餐厨废弃物收运者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3.餐厨废弃物收运者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并在当日内将餐厨垃圾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处理。
4.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要在明显位置标注“餐厨垃圾收运”字样。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帐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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