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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荣誉市民工作的通知


  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侨局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市外其他人士的,县市通过县市政府办公室申报,市直通过主管部门申报,也可直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申报。 

  (二)初审。各地和市直各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复审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评审。

  (三)评审。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初审意见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后,做出审定意见。

  (四)授予称号。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意见,市政府印发通知,并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仪式,向被授予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五、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

  六、荆州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每年举行一次座谈会及中秋联谊活动,并设宴招待荣誉市民、为荣誉市民送生日鲜花、组织荣誉市民免费体检、为荣誉市民子女就医就学提供便利、为荣誉市民开通市长专线电话、颁发荣誉市民车辆通行证、赠送健身卡等。

  七、跟踪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推荐单位应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八、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撤销: 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劳动纠纷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撤销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情形的。

  九、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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