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荣誉市民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评审、授予、管理、服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荣誉市民工作通知如下:
一、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撤销以及日常对荣誉市民及企业的服务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士,可以申请授予荆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5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或总经理:
1.投资一般性工业项目,实际投资市城区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县市3000万元以上的;
2.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3.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100万元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坚持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对我友好、本人自愿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授予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荆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评审表》,提出推荐意见,并附上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