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大案要案。
(十)编制全市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定全市文物系统的产业发展规划,管理、指导文物单位开放等相关产业发展。
(十一)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十二)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文秘、保密、信息、创建、档案、信访、计划生育、后勤服务、保卫、消防、综治、法制建设、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局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干部和机关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务评聘)和干部出国(境)办理;组织实施局系统年度考核。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申报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监管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规划、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文物系统产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计划管理、经费审计;负责全市文物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
(三)文物考古科研处 管理监督全市考古工作;制定申报年度考古发掘计划和配合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文物勘探及考古发掘工作;负责全市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质量的检查,负责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和考古勘探单位及勘探领队人员资格的申报和审核,负责钻探技术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审核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负责全市考古发掘、文物鉴定及其科学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四)文化遗产保护处(文物安全处) 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参与起草、编制、报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规划; 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核、审批世界文化遗产地、名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审批、指导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审核、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拍摄;组织文物考古研究、修复保护的科研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拟订全市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文物普法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负责文物内销、代购和文物鉴定机构的设立与撤销,管理文物市场;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
(五)博物馆处 研究制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申报、审核市、县级博物馆及民间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系统博物馆业务工作,管理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指导行业和非国有博物馆业务工作;申报、审批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处理、复制、拓印,馆藏文物的拍摄等;负责全市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负责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回收等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外事的合作与交流,研究拟定文物交流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管理文物对外展览;负责文物科技保护及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