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经营场所用房资料审查的通知
(锡卫许可〔2010〕2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人用房资料审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餐饮服务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等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用房不得为住宅用房。
二、对于房屋产权证明系“商住”、“会所”等其他用途的,或设计一栏为空白的,应予以事前告知,即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用房作出非住宅用房的书面承诺。若申请人所作承诺经查不实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工商、规划等部门。
三、凡在2010年7月1日以前,已在住宅用房取得相关卫生许可的,其所持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可依法延续许可。
四、对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须提供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的事项,各地应同时对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和房屋使用租赁协议进行审查,房屋用途应为非住宅用房(经营性用房),租赁协议中房屋租赁期限原则上应覆盖卫生许可证件的有效期。若提供的房屋使用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由法人代表(负责人)和被授权委托人逐页签名。材料未加盖公章或未逐页签名的,则申请人须提供原件核对,材料接收人确认为原件复印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