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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至5月底)。 按照省政府总体要求和市政府行动方案,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传销组织和传销窝点分布情况,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为集中清查打击打好基础,以提高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集中清剿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 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组织公安、工商等执法力量对传销组织和传销窝点展开清查,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铲除窝点,抓捕传销组织的领导人员和骨干分子,教育遣返一般传销人员。

  (三)依法打击阶段(6月20日至7月20日)。 依法侦办传销违法犯罪案件,追捕在逃嫌疑人员,收集固定犯罪证据,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移送起诉,提请司法机关集中起诉审判。

  (四)宣传教育阶段(7月20日至7月底)。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专项行动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的本质与危害,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对集中行动进行总结,表彰、奖励先进。建立落实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荆州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副市长朱惠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贵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罗长喜、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晓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敖建设任副组长(具体成员单位由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二)突出打击,讲求实效。 要避免简单驱赶,驱而不散的现象,用足法律武器,在从严打击查处上狠下功夫。要在清查清剿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犯罪案件的侦查办案工作,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严惩传销犯罪的组织领导者,打击由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伤害、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

  (三)加强房屋出租管理。 要向房屋出租户宣传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违法性,对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人员住宿等条件的房屋出租户,要依据《治安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 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高频率、多形式、常态化的宣传,用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传销欺诈的本质和严重危害,教育人民群众自觉抵制和防范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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