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荆州市城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45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荆州市城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荆州市城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4月25日)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精神,失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能力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现结合我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使用范围和执行期限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不能享受两项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
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成立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具体认定范围、数量、比例由认定小组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
三、两项补贴申请程序
(一)困难企业按月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需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