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职工一视同仁。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公安部门要积极准予落户。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开据的接收函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接收函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对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按政策免收各项费用。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第一年内出资不低于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2年内缴足。
将高校毕业生申请工商登记纳入“绿色通道”重点帮扶指导,提供及时详尽的信息咨询和登记办理指导服务。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成功者,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经鉴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鼓励骨干企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