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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3号和鄂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认清形势、准确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广泛宣传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将国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到实处。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就业
  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按照鄂政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市级机关招录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落实“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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