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文件的议定
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后送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就项目的工程范围(标的)、资金计划、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等与投资相关的条款进行商定。
六、投标控制价的确定
由项目投资人、项目法人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审查意见,由项目投资人按照地方相关规定确定投标控制价。
七、主要材料的采购
为节省投资、保证质量、满足进度,项目投资人可对项目主要材料(水泥、砂砾石等)实行集中统一采购。
八、开工确认
项目法人在下达工程开工令前,应提供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等资料给项目投资人,得到项目投资人确认后方可下达开工令,并将开工令送项目投资人备案。
九、工程巡查和竣工验收
项目投资人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开展工程巡查。工程巡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进度的督促、工程计量的抽查等。项目投资人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
十、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从立项开始,由市财政局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重点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管理。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要求及工程实际,确定跟踪审计项目,重点对工程设计施工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工程变更的确认与实施
工程项目技术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按变更投资额分级审批。
(一)技术及方案变更。
1.一般技术及方案变更。单项变更投资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由设计方提出变更方案,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人共同审查批准后有效。
2.重大技术及方案变更。单项变更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由设计方提出变更方案,项目法人、项目投资人和监管部门三方共同审查批准后有效。
(二)工程范围变更。单项变更投资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人双方共同审查批准后有效;单项变更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项目投资人和监管部门三方共同审查批准后有效;单项变更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市政府审批。